考試科目:
1、筆試:交通法規(考試時間30分鐘,及格標準85分)。
2、路考:請依考驗成績紀錄表規定時間參加路試。
汽車路考相關資訊:
一、普通小型車:(附圖片請點閱) | |
---|---|
內場考驗 | 平行路邊停車、曲線進退、倒車入庫。 |
環場考驗 | 鐵路平交道、交岔路口、斑馬線、上下坡道、換檔穩定測試。 |
二、普通小型車換職業小型車:(附圖片請點閱) | |
曲線進退、曲巷調頭。 | |
三、普通自排小型車換普通手排小型車:(附圖片請點閱) | |
上下坡道、換檔穩定測試 | |
四、普通大貨車:(附圖片請點閱) | |
內場考驗 | 倒車入庫、曲線進退、平行路邊停車、曲巷調頭。 |
環場考驗 | 上下坡道、鐵路平交道、斑馬線、交岔路口、狹橋。 |
五、普通大客車:(附圖片請點閱) | |
內場考驗 | 倒車入庫、曲線進退、平行路邊停車、曲巷調頭。 |
環場考驗 | 上下坡道、狹橋、鐵路平交道、斑馬線、交岔路口。 |
六、聯結車路試動線說明示意圖(請點閱) |
汽車駕駛人路考評分標準70分及格,考試項目要一次完成,不得有重複修正動作。若有任何扣分規定之疑問,可於路試上路前,向考驗員或現場服務人員諮詢。
新制路考已於102年7月1日起實施。
考驗科目 | 扣分項目 | 扣分標準 |
---|---|---|
換檔穩定測試 | 1.手排車在45公尺壓管內未依序換至3檔。 | 16 |
2.行駛中車輛壓管線或熄火。 | 32 | |
倒車入庫 | 1.車輪壓管線或未停入指定範圍內(限倒車1次完成,壓管後仍需繼續完成前輪停入指定線內)。 | 16 |
2.熄火(連續扣分)。 | 8 | |
平行路邊停車 | 1.車輪壓管線或未停入指定範圍內(限倒車1次完成,壓管後仍需繼續完成前輪停入指定線內)。 | 16 |
2.熄火(連續扣分)。 | 8 | |
曲線進退 | 1.前進時車輪壓管線。 | 32 |
2.倒車時車輪壓管線。(扣分累計未超過30分者准再考一次,再考仍應由倒車起點開始)。惟普小本項不扣分。 | 16 | |
3.普小倒車時(壓管線不扣分)往前修正(連續扣分,修正後不須由倒車起點開始)。 | 8 | |
3.中途熄火或停車(熄火得連續扣分,停車扣分以2次為限)。 | 8 | |
曲巷調頭(普通小型車免考) | 1.車輪壓管線(只扣一次,不再重覆扣分,限倒車1次)。 | 16 |
2.熄火(連續扣分)。 | 8 | |
上下坡道 | 1.車輪壓管線。 | 16 |
2.上坡倒退15公分以上。 | 16 | |
3.在坡道上熄火(連續扣分)。 | 16 | |
4.不在限定範圍內停車。 | 16 | |
5.下坡放空檔行駛。 | 32 | |
鐵路平交道 | 1.不停車察看或闖越平交道。 | 32 |
2.在平交道上換檔或熄火(車身在鐵軌枕木範圍內)。 | 32 | |
3.停車時前輪超越停止線。 | 32 | |
交叉路口 | 1.闖紅燈。 | 32 |
2.紅燈停車時前輪超越停止線。 | 32 | |
狹橋 | 車輪壓管線。 | 32 |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 1.不停車或不讓行人優先穿越。 | 32 |
2.停車時前輪超越停車線。 | 32 | |
全程道路行駛 | 1.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 16 |
2.起駛前未顯示方向燈,或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得連續扣分)(考驗科目一、二適用)。 | 16 | |
3.以左腳控制煞車踏板(身心障礙者特製車除外)。 | 16 | |
4.前進中換至倒檔。 | 16 | |
5.上、下車開車門前未留意側後方有無人車通過(應以2段式開門)。 | 8 | |
6.轉彎、變換車道時不注意各方來車及行人,或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並應轉頭察看)。(得連續扣分) | 16 | |
7.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 | 32 | |
8.轉彎、變換車道時僅以單手操作方向盤(手排車操作換檔時除外)。 | 8 | |
9.行近鐵路平交道、轉彎前未減速慢行(應放鬆油門、輕踩煞車減速。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車速應減至15公里以下)。 | 16 | |
10.未按規定路線行駛或未按規定變換車道。 | 32 | |
11.未按規定行駛致車輪壓虛線(包含黃、白虛線)。 | 16 | |
12.行駛中車輪壓實線(分向限制線、禁止變換車道線或邊線)或擦撞車輛、安全島、損壞設施。 | 32 | |
13.中途停車或熄火(連續扣分,不含起點及終點熄火)。 | 8 | |
14.未能完成考驗或漏考任1科目。 | 32 | |
其他技術操作(同1項目得連續扣分,各項目合計扣分最高不得超過18分。) |
1.起步動作不當。 | 2 |
2.油門控制不當。 | 2 | |
3.離合器操作不當。 | 2 | |
4.煞車﹝含手煞車﹞操作不當。 | 2 | |
5.車輪已停止轉動,仍繼續轉動方向盤。 | 2 | |
依據交通部99.11.30交路字第0990063866號函考驗科目十一.全程道路駕駛新增1.2.7.8.9.10項目 |
路考注意事項:
考驗科目 | 備註 |
---|---|
1.換檔穩定測試 | 在管線中熄火、換檔、離合器、油門等操作不當者,依相關規定扣分。 |
2.倒車入庫 | 壓管線後仍須繼續完成,只扣分1次,不再重複扣分。 |
3.平行路邊停車 | 壓管線後仍須繼續完成,只扣分1次,不再重複扣分。 |
4.曲線進退 | 扣分累計未超過30分者准再考1次,再考仍應由倒車起點開始,熄火得連續扣分。停車扣分以2次為限。 |
5.曲巷調頭 | 1.限大型車及小型職業車適用。2.只扣分1次,不再重複扣分。3.限倒車1次 |
6.鐵路平交道 | 平交道範圍:車頭及車尾在鐵軌枕木範圍內。 |
7.交岔路口 | 綠燈閃光,統一訂定5秒。 |
8.狹橋 | 限大型車適用。 |
9.斑馬線 | 設置行人穿越道及停車再開標誌。 |
10.全程道路行駛 | 1.行駛途中熄火,不含起點及終點熄火。2.未完成考驗或漏考任何1科目,包括術科考驗全部科目依順序考驗,不得倒車補考。 |
11.其他技術項評分 | 同1項目得連續扣分,但其他項目評分總計最高不得超過18分 |
注意事項 :
- ●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附設之體檢室係由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派駐人員提供服務。體格檢查費用100元、體能測驗費用100元。
- ●路考有名額限制。
- ●備有國、台、客、英、日、越、印尼、緬甸、泰國、柬埔寨等語音服務,於報名時提出申請即可。
- ●考試科目:筆試及路考,考驗及格標準 (1)筆試 85分以上,成績可保留1年。(2)路試 70分以上。
- ●成績不及格者,須待7天後始可重新報考(全國監理所站通用)。
- ●當日路考不及格(筆試已及格)者:欲變更下次至其他監理所站路考者,請至考驗股辦公室查詢筆試成績確已登錄或請先電話查詢。
- ●吊(註)銷期間不得考領駕照,於吊(註)銷期滿後得憑吊銷執行單或註銷處分通知書報考同等級駕駛執照。
- ●吊註銷執行單遺失者,如經查證無訛或向原發給單位取得證明後,始准報考同等級車駕駛執照。
- ●未結清積欠交通違規案件之罰鍰者,不得參加駕駛執照考驗。
- ●體檢表及筆試成績保留一年。
- ●團體報考者,請向駕訓班取回駕駛執照登記書(體檢表)、學習駕駛證及開立結業證書,體檢及筆試合格成績均在一年以內者,即可攜帶身分證及以上證件直接至各監理所站報名路考,並請先電話查詢筆試成績確已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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